列印時間:113/07/16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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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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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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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身心障礙者保險費補助,以其自付者為限,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但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自付
部分保險
費補助由中央政府負擔。
第 5 條
身心障礙者自付
部分保險
費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全額補助。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