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4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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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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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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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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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足抵繳所得稅、
遺產
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稅款及國有房地產標售價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