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8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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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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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救護車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由警察機關取締後,移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警察機關依前項取締時,準用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之格式,並載明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