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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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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工業輔導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準則所稱工業輔導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廠設備及建築之安全及衛生標準之建立。
二、工廠最低經濟生產規模之釐訂。
三、工業公害之防止。
四、工業產品外銷之推廣及農產加工品產銷之配合。
五、工業水準之提高。
六、工業資金融通之協助。
七、分工合作生產體系之建立。
八、工業成品及半成品管制進口之建議。
九、關稅稅率調整之建議。
十、軍需品生產之輔導。
十一、工業區規劃開發及管理之推動。
十二、其他有關工業之輔導。
主管機關對應鼓勵發展之工業得釐訂最低經濟生產規模。
凡新設或擴充之工業符合前項規模者,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國內外金融機
構申請貸款及協助其獲得進口必需之工業原料及機器設備。
中小型工業為改善品質減低成本,提高生產力而合力更新設備合併經營,
其計畫健全者,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金融機關申請貸款,並得協助其獲得
進口必需之工業原料及機器設備。
凡在國內能產製之成品半成品等能符合貨品進口管制準則者,主管機關得
予適度之進口管制,此項管制應隨時檢討解除之。
主管機關應配合工業發展情況研究各類工業成品半成品,及原料進口關稅
稅率,建議財政部作適當之調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