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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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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其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
前項會務委員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
;其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
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