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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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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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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應由股東選任董事九人,組成董事會。董事之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
。
第 10 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設監察人四人,由股東會選任之,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並由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駐監察人,常駐監察人以監察人之任期為任期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