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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類別: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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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
連選得連任
一次。
第 65 條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
,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第 93 條
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連選得連任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