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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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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中日之經濟貿易關係,於一九八六年九月
十、十一兩日在台北舉行第十一屆經濟貿易會議,雙方代表團就擴大貿易
、促進投資 (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 及擴大技術合作等,充分交換意見,
並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壹 貿易
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解除自一九七一年起實施達十五年之冷凍豬肉
之差額關稅乙案,交流協會說明日方為保持與國內豬肉之價格安定制
度之整合性,對於豬肉輸入,採用差額關稅制度,以致難以廢除,惟
同意將亞東關係協會之要求,轉達有關當局。
二 亞東關係協會認為包種茶及烏龍茶不與綠茶競爭,深盼降低包種茶及
烏龍茶之關稅。交流協會在烏龍茶等與綠茶互相競爭之認知下,說明
錄茶所處之困境,要求亞東關係協會瞭解,惟同意將降低關稅之要求
,轉達有關當局。
三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降低豬肉調製品之進口稅率」乙案,交流協
會說明自去年四月起實施豬肉調製品自由化後,中華民國豬肉調製品
之進口順利成長,有關當局正注視自由化所產生之影響,惟同意將亞
東關係協會之要求轉達有關當局。
四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紅豆進口自由化」乙案,交流協會說明日本
國內困境,並謂有關上情及「進口定量紅豆」之要求,在現行制度下
,難以依照中華民國之請,惟同意將亞東關係協會之要求,轉達有關
當局。
五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由於日本蠶繭進口量及進口期之不確定,以致中方
有關業者大為困惑之實情,要求增加蠶繭進口數量。對此,交流協會
說明日本國內絹需求減退、生絲庫存增加等各種嚴重之困境,並謂今
後之進口將視國內生產狀況,予以對應。
六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開放鰻線、鰻苗出口或放寬禁止出口期間」
乙案,交流協會說明基於保護水產資源之觀點及生產者之經營所需,
不得不維持現行制度。惟鑑於台灣鰻魚在日本輸入鰻魚中佔很大比率
,同意將亞東關係協會之要求,轉達有關當局。
七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在日本既已發生之害蟲免作燻蒸處理乙案,交
流協會說明即使日本既已發生之害蟲輸入檢查時如被發現,實施燻蒸
處理乃檢度上之必要措施,期望亞東關係協會理解。
八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縮短切花輸日通關時間並簡化進口通業作業乙
,交流協會說明為便於迅速順利通關,一直竭盡努力,特別切花進口
多的機場設法改善檢查體制。期望亞東關係協會予以理解。另交流協
會亦說明日本與荷蘭間之輸出前檢查制度概況,俾供中方將來之參考

九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提供日本及國際著名商標資料乙案,交流協會
提供依據商標法登錄之「防護標章登錄出願」的資料 (日本有名商標
集一冊) 。且今後雙方為有效防止仿冒、同意交換有關資料及情報。
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協助拓銷 OEM 製品」乙案,交流協會認
為對雙方企業有利,同意在可能範圍內積極提供協助。
一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要促進中日植物檢疫技術交流,雙方檢疫人
員每年開會商討一次乙案,交流協會說明已有植物防疫官之派遣、
協助替代荔枝 EDB 薰蒸之技術合作等各種植物檢疫技術之交流,
必要時將循例作技術性的交流及情報交換。
一二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撤銷自日輸入限制乙案,亞東關係協會說明為擴
大貿易及維護。加強自由貿易主義,已遵循自由化政策,逐漸解除
進口管制,其餘之限制項目,今後仍繼續朝解除之方向努力。
一三 對於交流協會說明有關進口鮪魚供給過剩,及庫存過多所引起之價
格低迷等,自去年起日本鮪魚供需困難情況,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瞭
解。
一四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加強防止仿冒新式樣、商標乙案,亞東關係協會
說明業已修正商標法增訂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之訴訟,並準
備修正專利法條文,且積極取締新式樣及商標之仿冒。盼日本業者
從速將其新式樣、商標向中華民國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以保權益。
一五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解除公開招標之對日差別待遇」乙案,亞東關
係協會說明為改善對歐美各國貿易之不平衡,部分國營企業之招標
不得不限向歐美地區採購之立場,惟同意將交流協會之要求轉達有
關當局。
一六 對於交流協會所提海運業所得稅之互相免除乙案,亞東關係協會認
為尊重平等互惠之原則,同意日方提供具體資料後,中方儘早調查

貳 投資 (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
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為加強中日經濟貿易關係請派遣投資環境調
查團」乙案,交流協會說明一向派遣業者訪問團赴華,積極向業者介
紹中華民國有關投資法令及投資環境等,並同意今後仍繼續協助。
二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整備投資環境乙案,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已於一九八
六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投資獎勵條例,逐漸放寬輸出比例如自製率等,
並表示致力整備投資環境。
參 技術合作
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增加技術合作預算金額,交流協會表示將儘量
努力。
二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增加研修員名額,擴大研究項目及延長研修期
間,交流協會表示將儘量努力。
三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接受經營管理、精密機械工業、資訊工業及職
訓教師之研修員,交流協會表示,檢討具體申請案後,儘力協助。
四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為改善產業結構派遣可能長期駐華之退休專家
,交流協會表示將密切注意儘力協助。
五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器材贈與之早日實施,交流協會說明如無特殊
情況則有困難,並希望有計畫地申請器材贈與。
六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早日通知專家之派遣來華日期,交流協會表示
將儘早辦理。
七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交換中日雙方地震資料,交流協會表示交換日
本西南諸島及台灣近海發生之大地震觀測資料,有益於雙方,同意作
為今後之課題加以檢討。
八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有關替代荔枝 EDB 燻蒸技術之協助,交流協
會表示將配合一九八七年荔枝之收穫期派遣專家,並同意提供差壓式
蒸熱處理設備,且盼中方準備配合事項。亞東關係協會同意付諸實施

九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提高赴日研修員之日語能力,以增進研修效率,亞
東關係協會表示進一步努力。
一○ 對於交流協會有關便宜供與之要求,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理解,並同
意今後儘早有計畫的申請。
一一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利用包括新項目在內的已設定集團研修,亞東關
係協會表示將儘量活用是項研修。
一二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協助實施技術合作評估調查,亞東關係協會同意
全面協助,俾便是項調查順利推進。
一三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整備改善產業結構之專家接納體制,亞東關係協
會表示將儘量努力。
一四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實施集團實地研修,以擴充產業技術合作施策,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將儘量協助。

公曆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二日於台北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吳玉良【簽字】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長谷川周重【簽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