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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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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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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公務人員
退休
撫卹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列入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非營業部分) 附錄。
行政院主計處應將前項公務人員
退休
撫卹基金相關預算表,連同其他依法
設置之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另行造冊送立
法院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