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16:23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銓敘部為提高公務人員任審、遴審、考績、考成、保險、退休、撫卹等案
件之處理效率及簡化文書表報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案之辦理程序,除機關首長、警察、稅收、人事及主計
人員仍照往例辦理外改依左列之規定:
一、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各鄉鎮區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暨縣市鄉鎮
民意機關人員,由各縣市政府函送銓敘機關,並以副本呈報省政府。
二、省政府及直屬機關暨省民意機關人員,由省政府函送銓敘機關。
三、中央各機關公務人員由服務機關逕寄本部,其應報上級機關者,以副
本呈報其上級機關。
前項退休或撫卹案件經銓敘機關核定後,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正本仍循原
送程序,送還本機關轉知退休人員或聲請撫卹之遺族,分別填具領據覓保
蓋章後,送由服務機關向支領機關請領轉發。
國立學校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辦理程序,依左列之規定。
一、退休或撫卹案經教育部核定後,於呈請行政院撥款同時將副本抄送本
部,並將退休或撫卹金證書及領據寄送服務機關轉發本人。
二、行政院核定撥款後,除令復教育部外逕函本部,並分行審計部。
三、退休人員或聲請撫卹之遺族填妥領據,覓保蓋章後,送由服務機關逕
寄本部。
四、本部依行政院撥款通知及服務機關寄送之領據核對後簽付支票,送回
服務機關轉發,並將副本抄送教育部備查。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年撫卹金及舊案年退休金之請領程序,仍依原規定,由
退休人員或領受卹金權人到期向支給機關請領之。
公務人員自願或命令退休,應檢齊左列表件,送請銓敘機關辦理。
一、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二份。
二、戶籍謄本一份。
三、眷屬人口配給證明書一份。
四、一寸脫帽半身像片二張 (地方機關送三張) 。
五、全部經歷證件:應按表填經歷次序裝訂。
退休事實表格式改依附表 (二) 之規定。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
堪勝任職務,應予命令退休者,除前條規定表件外,並應繳公立醫院殘廢
證明書,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七條規定辦理者,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由服務機關開列具體事
實出具證明,連同公立醫院殘廢證明書送請銓敘機關核辦。
退休人員向支給機關請領年退休金,月退休金或遺族請領年撫卹金時,應
檢齊左列表件:
一、請領年 (月) 退休金或撫卹金聲請書一份
二、年 (月) 退休金證書或年撫卹金證書。
三、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銓敘機關及各級人事機構處理公務人員退休或撫卹案件之期限依本辦法第
九條之規定。
公務員退休金或遺族撫卹金,各人事機構應協調支給機關或單位,切實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公務員撫卹
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規定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