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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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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年度計畫之審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年度預算之覆核與決算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管理退休撫卹基金整體績效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提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及其幅度調整案之審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監督事項。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軍公教人員代表之推派應考量衡平性與專業性,由具財務金融、經濟、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企業管理、會計或審計等學識或經驗者優先擔任。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專家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外大學校院講授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務管理、金融、經濟、信託、保險、投資、證券、期貨、風險控管、會計、審計、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二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具五年以上人事行政、財經、證券、期貨、保險或金融相關機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相關部門主管層級以上或同等職務。
三、曾任基金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相當職務,足資證明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
四、曾任律師、會計師或精算師五年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