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14:17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教職員代表之推派應考量衡平性與專業性,由具財務金融、經濟、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企業管理、會計或審計等學識或經驗者優先擔任。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專家學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於國內外大學校院講授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務管理、金融、經濟、信託、保險、投資、證券、期貨、風險控管、會計、審計、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二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具五年以上人事行政、財經、證券、期貨、保險、金融或法務相關機關(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相關部門主管層級以上或同等職務。
三、曾任基金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相當職務,足資證明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
四、曾任或現任律師、會計師或精算師五年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