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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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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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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保護機構對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
退休
、進修、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辦法,並向本會申報核備,修改時亦同。
保護機構對人員待遇之支給,除前項人事管理辦法所訂定者外,不得另立科目支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