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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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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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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關務人員之
退休
,除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
退休
法之規定:
一、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
退休
者,其
退休
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
二、領有勳章者,得加發
退休
金。
前項加發
退休
金標準,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第 21 條
關務人員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
退休
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殉職者,視為冒險犯難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