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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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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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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警察機關為增進警察機關員工福利、提倡正當旅遊休閒活動,得設立警光
山莊及會館,提供全國各警察機關員工 (含
退休
人員) 及其親屬住宿休憩
,並得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
人員為優先。
第 7 條
管理人員應向使用人員收取清潔維護費,並依警察機關員工 (含
退休
人員
) 及其他督導或協助警政業務人員分別收費。
前項收費基準,由管理機關另定之。但委託管理者,由受託管理機關訂定
。
管理人員每月應將清潔維護費收入情形,連同住宿登記表、經費收支明細
及相關資料提報管理委員會審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