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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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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該營利事業有違法行為時,該管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經登記即行營業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者,依公司法或商業登
記法之規定。
二、未經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三、違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依都市計畫法
或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四、違法變更建築物之使用,依建築法之規定。
五、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者,依消防法之規定。
六、有違反社會秩序之行為或犯罪嫌疑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之規
定。
七、違反食品衛生之規定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八、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依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之規定。
九、有足以影響兒童或少年身心發展之行為者,依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
法之規定。
十、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者,依
身心障礙
者保護法之規定。
十一、違反地方自治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十二、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