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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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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於試辦期間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之保險給付種類分為傷病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就醫津貼及喪葬津貼四種。
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並符合本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者,得按其當月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被保險人於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死亡者,不發給身心障礙給付。
第一項身心障礙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出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請領給付應備書件及審核基準等事項,準用本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辦理。但被保險人因農職保傷病審查辦法第九條之一請領身心障礙給付者,應另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之職業病診斷書及職業病評估報告書。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職業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心障礙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或新增部分之身心障礙程度,依本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計算後,增給百分之五十,發給身心障礙給付。但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增給百分之五十之標準給付之。
前項所稱同一部位,指與身心障礙種類部位同一者。
第一項但書所稱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增給百分之五十之標準給付,指被保險人歷次所請領之身心障礙給付,合計最高以本保險身心障礙給付第一等級增給百分之五十之給付額度為限。
被保險人依本辦法規定領取職業傷病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本職災保險效力自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被保險人之本保險效力,亦同時終止。
保險人與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審核本職災保險各項給付,得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學專家審查相關診斷書、證明檢查紀錄或病歷,並得通知出具診斷書之醫療機構,檢送必要之檢查紀錄或有關病歷。
保險人審核本職災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保險人之保險給付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