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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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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評估小組應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
身心障礙
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其中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
身心障礙
團體代表之人數均不得少於一人。
前項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均須具備三年以上之實務工作經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