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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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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成立評鑑委員會,綜理營運與服務評鑑事務。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委員應包含
身心障礙者
團體代表,其中半數以上委員應遴聘主管機關以外之學者或專家擔任,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