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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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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相關規定,提供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服務。
保護機構及分會應依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規劃及執行銜接照顧服務措施,並對於無法自理生活者,經評估後提供必要之經費補助。
前項補助對象、數額、審核程序、評估標準、核發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