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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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司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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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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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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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交辦事項。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