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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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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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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防疫物資安全儲備品項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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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
資安
全儲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附表。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庫存流通,得於不妨礙前項儲備之目的下,依本辦法之規定進行防疫物資之調度。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防疫物
資安
全儲備模式,以因應全國防疫需求及調節防疫物資需要,並應定期檢討之。
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防疫物
資安
全儲備模式,以因應轄區內公共衛生及防疫需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6 條
醫療機構為因應傳染病大流行之隔離需要,應自行預估防治動員三十天所需求之防疫物
資安
全儲備量,並將計算基礎及參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