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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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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進,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蹟表現。
二、執行特殊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績效優異。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著作或工作改進方案,經審查或試行具有價值或成效。
四、拒受賄賂並勇於檢舉,因而查獲走私漏稅案件達一定基準,或其他不法情事事實確定。
五、協助第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人員達成任務,著有勞績。
六、舉發關務違規事件,涉案關員經核定記過以上懲處。
七、依法執行職務,本人遭受傷害,公益因而得以維護。
八、查獲重大走私或漏稅案件,達一定基準,事實確定。
九、執行防止逃漏稅捐工作,具有成效,有具體事實。
十、清理或催徵欠稅、罰款,努力認真,成績優異。
十一、報單放行後或退稅案件結案後,發現重大錯誤,報請處理。
十二、對關務工作提供簡化手續,增進工作效率之改進方案,經採行成效優異。
十三、處理重大爭議之行政救濟案件,經判決確定勝訴。
十四、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屬資安獎懲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情形,成績優異。
十五、其他具體事蹟卓著,足資表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一大功:
一、對關務工作提供簡化手續,增進工作效率之革新方案,經採行成效特優。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以減少重大損害。
四、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五、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六、拒受賄賂並勇於檢舉,因而查獲重大違章、漏稅或其他不法情事。
七、依法貫徹執行職務,致本人遭受嚴重傷害,公益因而得以維護。
八、舉發重大關務舞弊案件,涉案公務人員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
九、不畏艱難,運用機智,克服困難,達成重要緝私任務或保全國家利益。
十、緝獲重大毒品或軍火走私案,著有功績。
十一、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十二、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危難,圓滿達成使命。
十三、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屬資安獎懲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情形,成績特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