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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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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擔任仲裁委員:
一、犯
貪污
、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