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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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聘任訓練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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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聘為訓練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
貪污
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