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負責人姓名及地址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負責人姓名及地址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工廠非經許可不得將甲類或乙類化學物質轉讓、廢棄或銷毀。
前項許可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於轉讓、廢棄或銷毀三十日前向主管
機關申請:
一、工廠所屬公司之名稱、
負責人姓名及地址
。
二、工廠之名稱及所在地。
三、轉讓之品名、數量與受讓人之名稱、地址及受讓目的。
四、廢棄或銷毀之化學物質名稱、數量、方法及地點。
前項之各種申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