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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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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
護理人員
、救護技術員。
第 18 條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
護理人員
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