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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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醫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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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醫務主任下設內科、外科及護理部門,分別主管左列醫療業務。
一、內科分設內科、小兒科、放射理療科、檢驗科、保健科。
二、外科分設外科、婦產科、牙科、眼科、耳鼻喉科、泌尿科。
三、護理部門設護理室。
前項內科、外科、護理部門由院長報請核定指派醫師或
護理人員
一人負責
,各部門所設各科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減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