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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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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
警察勤務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警察勤務
裝備機具之配備,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
警察勤務
裝備機具,指本條例第七條之勤務執行機構實際從事本條例第十一條各項
警察勤務
所需使用之防護型、蒐證型、通訊型及警械等裝備機具。
前項之裝備機具應由勤務執行機構指定專人妥善管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