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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30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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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使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結構計算,可以設計標準、輸入值、輸出值等能以符合結構計算規定之資料,代替計算書。但所用電子計算機程式必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案。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需要時,應由設計人提供其他方法證明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確實,作為以後同樣設計之應用。
結構混凝土之設計圖說應依左列規定:
一、包括設計圖、說明書及計算書。主管機關得要求設計者提供設計資料及附圖;應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作分析及設計時,並應提供設計假設、說明使用程式、輸入資料及計算結果。
二、應依本編第一章第一節規定。
三、設計圖應在適當位置明示左列規定,其內容於設計規範定之。
(一)設計規範之名稱版本及其相關規定適用之優先順序。
(二)設計所用之活載重及其他特殊載重。
(三)混凝土及鋼材料之強度要求、規格及限制。
(四)其他必要之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