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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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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補助
專案:指研究專案及模場試驗專案。
二、研究專案:指原創且有計畫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新知識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技術發展者。
三、模場試驗專案:指引進國外、研發本土化之技術或設備運用於模場進行試驗實作者。
四、申請單位: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
補助
專案者。
五、執行單位:指經核定
補助
專案者。
六、專案主持人:指負責執行及協調研究專案之人員。
第 3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
補助
專案對象,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及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第 5 條
申請單位應檢具
補助
專案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於公開徵求專案之收件截止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本署提出申請,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第 6 條
補助
專案
補助
執行單位專案全部或部分之經費;以同一
補助
專案向二個以上機關(構)申請
補助
時,應於
補助
專案申請書內記載向各機關(構)申請
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
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
補助
專案。
第 7 條
補助
專案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審查申請單位資格及文件是否齊備。
二、初審:由本署業務承辦單位組成初審審查小組,審查專案內容與本署施政計畫重點及業務需求之相關性。
三、複審: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審查
補助
專案之內容、經費合理性、申請單位執行能力及服務績效等項目。
第 9 條
執行單位如有申請文件虛偽不實、進度落後未能改善、未依核定專案內容實施、違背法令或
補助
專案執行不當造成場址二次污染等情事,本署得撤銷或廢止
補助
並追繳
補助
專案之
補助
款。
第 10 條
執行單位接受本署
補助
款,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署核准後方得為之。
本署得隨時派員考核執行單位之實際執行情形,對
補助
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
補助
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及追繳該部分之
補助
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專案主持人停止本辦法之
補助
一年至五年。
執行單位接受本署
補助
辦理採購,其
補助
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
補助
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署之監督。
第 11 條
本署得就
補助
專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追繳
補助
款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第 12 條
補助
專案每年度之申請、執行、核銷、智慧財產權、研究、技術發表、技術移轉及獎勵等相關事項規定,本署於該年度之
補助
專案工作計畫徵求書訂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