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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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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補助對象者,保險人應按月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之補助,以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每次領取給付末日之當月份應自付之保險費部分,補助之。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
補充保險費
率計收之
補充保險費
,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