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0:0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廢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附表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務人員保險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PDF
附表教育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務人員保險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DOC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退休人員除於依法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期間外,優惠存款金額一經提取,不得再行存入。其實存期間之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畸零日數。
退休人員儲存之優惠存款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而提取,並有具體事證者,得於提取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恢復優惠存款;其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同意恢復優惠存款者,自優惠存款金額回存至受理優惠存款機構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
第 11 條
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核定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簽具一次退休金之付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內載明「所開立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臺灣銀行則應於所開立之公保養老給付支票加註「經主管機關核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