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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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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規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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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職業學校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得
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