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3: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務人員
行政中立
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
行政中立
法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 8 條
本訓練講座,應具備
行政中立
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並不得違反
行政中立
精神。
前項講座由保訓會薦介,作為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優先遴聘之參考。
第 14 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
行政中立
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人員為準用對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