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17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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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藥師執行中藥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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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為管理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行中藥業務,特依
藥師法
第十五條
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藥師執行中藥業務,除依
藥師法
及藥物藥商管理法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
之規定。
第 7 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
藥師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