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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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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考試各等類考試科別,須經列入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並經公開競爭考試,無人錄取或錄取不足額時,予以配合設置。
本考試各等類考試科別應考資格依前項公開競爭考試各相同等類科別之應考資格辦理。但必要時得報請考試院另定之。
本考試一等、二等考試除採口試外併採審查
著作
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方式;三等、四等考試除採口試外併採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方式。
本考試各等別考試口試採個別口試方式辦理。
各類科考試方式及三等、四等考試實地考試科目於考試前報請考試院核定。
第 5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一、二等考試之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審查
著作
或發明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三、四等考試之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實地考試或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