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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7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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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三項第三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者,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證書。
六、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或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格之證明文件。
七、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等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八、法律專門著作一種,五冊。
前項申請者,曾任檢察官或法官,應檢具其離職證明書及離職前三年考績或職務評定通知書影本。
本部受理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之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以召集會議方式進行品德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請其執行職務所在地之法院、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
二、評閱經本部抽取之第十一條第七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項及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之二十件書狀、辦案稿件、經辦公文或研究報告。必要時,得調閱申請人執業或服務期間所承辦案件之卷宗。
三、評閱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法律專門著作
四、書狀、辦案稿件、經辦公文、研究報告或著作評閱成績及格者,通知筆試。
五、筆試成績及格者,通知面試。
前項第一款之品德調查,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統籌辦理之;第四款之筆試,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統籌辦理之。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書狀、辦案稿件、經辦公文、研究報告及著作,由本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三人評閱,並分別評定分數。必要時,得增聘法律學者或實任十年以上檢察官、法官評閱之。
前項書狀、辦案稿件、經辦公文、研究報告及著作評閱成績,以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滿七十分為及格。
如委員一人以上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三人所評高低分數相差十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進行複評,並以複評結果為評閱成績。評閱成績不及格者,不另通知筆試。

本會遴選檢察官時,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之審查。
二、申請人品德調查結果之審查。
三、申請人書狀、辦案稿件、經辦公文、研究報告、著作評閱成績之審查。
四、筆試成績之審查。
五、面試成績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事項之研議或審查。
依第八條遴選檢察官時,無須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審查;依第九條遴選檢察官時,無須辦理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審查。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為不予遴選之決議:
一、有本法第六條所列情事之一。
二、曾受記大過以上之行政懲處、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或依法官法受免除檢察官職務並轉任檢察官以外其他職務以上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或離職前五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依公務員懲戒法受申誡以上之懲戒處分或依法官法受懲戒處分。
四、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
五、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
六、最近二年曾申請檢察官遴選,經本會決議不予遴選。
七、不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資格。
八、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之年齡限制。
九、申請者應備文件未齊備,經定期命其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十、書狀、辦案稿件、經辦公文、研究報告或著作評閱成績之審查,其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
十一、筆試成績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
十二、面試成績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
十三、品德不佳。
十四、敬業精神不足。
十五、其他不適宜擔任檢察官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