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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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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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
著作人格權
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
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約定機關為著作人,或由機關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或與廠商共有著作財產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