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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20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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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具有下列資格及證明文件之一者,得申請為行駛國際航線船舶或臺灣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間距離逾三百浬船舶乙級船員之相關職務:
一、海事校院航海、輪機、電技學程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畢(結)業,或領有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證明文件。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航海、輪機、船舶機電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畢(結)業,或領有修畢水手或副機匠所需學分證明文件。
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乙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四、曾任甲級船員。
五、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養成訓練班結訓合格,領有結業證明文件。
六、海軍退除役士官兵及其他國軍所屬海上艇隊之退除役士官兵,具有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資歷二年以上。
七、海岸巡防機關所屬艦艇之離退職人員,具有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資歷二年以上。
八、具有國內航線航行船舶乙級船員一年以上之資歷。
九、持有漁船漁航及輪機部門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十、曾在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餐廳擔任廚師一年以上,並持有證明者,或具備丙級以上餐飲技術士執照。
十一、經雇用人僱用為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之海員,或持有該二部門相關職務所需之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明。
十二、服務於具有修理船舶設備能力之船舶修造廠或相關工廠二年以上之技工,持有服務證明文件。
十三、回國定居華僑曾任國際航線船員。
前項船員應於受僱前依職務完成專業訓練,並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書。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航政機關調查屬實,處以降級或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二年:
一、不服從上級之命令及指揮,其情節較重。
二、未經許可擅離職守或假期屆滿,延不回船,或第一次在國外擅自離船。
三、疏忽職務,其情節較重。
四、不遵守雇用人在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其情節較重。
五、不遵守僱傭契約所規定事項,其情節較重。
六、對船舶機械、設備或屬具操作或使用不當致肇意外傷亡。
七、煽動同船船員集體罷工或怠工影響航行安全。
八、在船滋事傷人。
九、故意毀損船員有關證件以湮滅證據或偽造證件資料或持用偽造船員證件之行為。
十、聚眾賭博影響工作擾亂船上秩序。
十一、違反航行安全規章而致嚴重災害損失。
十二、對船舶機器、設備或屬具管理不善或因執行職務上之過失而致海難,其情節較重。
十三、對船長或其他船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
十四、船長非因事變、海上救難或不可抗力而擅自變更船舶之預定航程。
十五、船長明知其所服務之船舶載客逾額或載貨超量不予拒絕而仍航行。
十六、違反政府有關航行限制之法令或規定。
十七、以暴力施加船員對船上安全構成威脅。
十八、故意破壞船舶、設備或屬具,其情節較輕。
十九、依法令或職責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其情節嚴重。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航政機關調查屬實,處以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二年以上至五年:
一、為他人或使他人冒名頂替執行職務。
二、違反航行安全規章而致極嚴重災害損失。
三、對船舶機器、設備或屬具管理不當或因執行職務上之過失而致海難,其情節極嚴重。
四、對船長或其他海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而致嚴重後果。
五、損害國家聲譽及利益,其情節嚴重。
六、在船滋事傷人致死,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確定。
七、不遵守僱傭契約規定,製造事端使船舶遭致留難。
八、故意破壞船舶、設備或屬具,其情節重大。
九、船長或各部門主管對所屬海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知情不報。
十、第二次在國外擅自離船。
十一、依法令或職責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而致極嚴重後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