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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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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客船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規範.ODT
附表一客船航前安全點檢表.PDF
附表二中華民國載客船舶安全抽查紀錄表.PDF
附表三受風傾側穩度計算表.PDF
附表四載客傾側穩度計算表.PDF
附表五乘客定額計算表.PDF
附表六中華民國航線客船安全證書.PDF
附表七中華民國國內航線客船安全證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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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3 條
客船除依船舶檢查規則、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船舶設備
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檢查外,並依本規則規定檢查之。
航行國際水域之客船,並應依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規定施行檢驗。
具有固定航線、航次、場站及費率之客船,應依附件一客船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規範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8 條
客船乘客定額,除應符合附表五乘客定額計算表規定外,並應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視
船舶設備
、穩度、水密艙區、乘客艙室及乘客糧食、淡水之容量等情形認可之。
第 116 條
客船兼載貨物時,其船舶之穩度,應符合第三章規定,並不得影響逃生動線及
船舶設備
之取用操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