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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附檔:
附表一、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母性健康保護採行措施表.PDF
附表二、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勞工健康情形自我評估表.PDF
附表三、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勞工之工作適性安排建議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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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職業安全衛生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
職業安全衛生
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雇主執行前項業務時,應依附表一填寫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採行措施,並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勞工其評估結果及管理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