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2:58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所屬各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政機構)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考核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服務對象資料之管理及登記。
三、服務對象環境整潔美化及康樂活動之倡導。
四、服務對象生活護理及養護老人臨床治療之護理。
五、服務對象醫療保健及一般藥品之調劑、配方、製劑與調製機器、器具之保管、維護及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
六、服務對象護理紀錄與衛生教育及感染控制。
七、執行醫囑與醫療器材、敷料之消毒、供應及保管。
八、膳食之營養調配、設計、烹調及膳食衛生指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護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對象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護理學術研討資料與工作分配之紀錄及管理。
三、衛生教育感染控制之推行、衛生教育訓練資料之收集及工作檢討。
四、護理行政業務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之辦理。
五、護理衛生器材之驗收、發放登記、保管及表報。
六、服務對象生活護理、老人房舍整潔之維護、協助醫護、復健及病歷資料建立。
七、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