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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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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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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本法所稱遊說者如下:
一、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
二、受委託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或營利法人。
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
一、
總統
、副
總統
。
二、各級民意代表。
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 29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檢附具體事證,移送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具有
總統
、副
總統
、立法委員或屬於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身分者,由監察院為之。
二、前款情形以外者,由主管機關為之。
監察院及主管機關為裁處本法之罰鍰,亦得主動調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