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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4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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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勳章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總統佩帶采玉大勳章。
采玉大勳章得特贈外國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山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三、其他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中正勳章,由總統親授之:
一、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
二、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四、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依勳績分等:屬於一等者,由總統親授之;其餘各等,發交主管院或遞發該管長官授予之。
受勳人在外國者,得遞發大使館公使館或領事館授予之。
授予勳章,應附發證書。
勳績之審核,由稽勳委員會行之。但總統特贈或特授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