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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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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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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呈請
總統任命
,指呈請
總統任命
初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回任或再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等職務。
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
總統任命
。
第 41 條
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所稱本法第十二條有關呈請
總統任命
規定於檢察官準用之,指呈請
總統任命
初任、回任、再任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改派實任檢察官,升任或調任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等職務。
前項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由銓敘部呈請
總統任命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