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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附檔:
附件一 醫療器材之分類分級品項.PDF
附件二 應適用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三編第三章精要模式之品項.PDF
附件三 須於國內進行臨床試驗之品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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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醫療器材依據風險程度,分成下列等級:
第一等級:低風險性。
第二等級
:中風險性。
第三等級:高風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