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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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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撤銷婚姻、撤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得為訴訟上和解。
關於捨棄、認諾效力之規定,於撤銷婚姻、撤銷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否認子女之訴、認領子女之訴及其他非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不適用之。
下列事件亦為家事訴訟事件:
一、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定因婚約解除或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因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之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至第六項、第九百九十九條、第一千零五十六條所定因婚姻消滅、無效、撤銷、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因離婚之原因或事實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因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終止之原因或事實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
四、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八條至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所定夫妻財產之分配、補償、返還、取回、分割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財產分配、補償、返還、取回、分割及其他因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五、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清償債務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五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清償債務事件。
六、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二條所定因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因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下列事件為婚姻訴訟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確認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無效、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撤銷婚姻事件;撤銷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事件。
三、離婚事件;終止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事件。
下列事件為婚姻非訟事件:
一、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九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因該法第二條關係無效、撤銷或終止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夫妻同居事件;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一條之同居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零二條指定夫妻住所事件;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二條之指定住所事件。
四、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五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報告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四條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給付扶養費事件;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二條之給付扶養費事件。
七、民法第一千零十條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五條準用前開民法規定所生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八、依當事人協議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贍養費或扶養費事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事件,包含已屆期而未給付之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