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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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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之「標識」,使用布質長方型。長四公分,寬八公分,以紅色為
第一級
,藍色為第二級,黃色為第三級,白色為第四級,由各級受刑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
第 21 條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化、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監務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一般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操行各三‧五分。
(四)
第一級
受刑人教化、操行各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第四級受刑人教化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受刑人教化四‧○分、操行三‧○分。
(三)第二級受刑人教化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
第一級
受刑人教化五‧○分、操行四‧○分。
第 45 條
第一級
受刑人之接見及寄發書信,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