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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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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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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本法第六十六條所定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副總統補選之當選證書,其格式分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
立法院
定之。
第 38 條
本法第六十九條所定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指
立法院
公告副總統當選人名單之日起算。
第 40 條
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五條所定之選舉罷免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或
立法院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